2005年7月6日 为规定用能产品的生态设计要求建立框架并修订第92/42/EEC号和 第96/57/EC号理事会指令与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2000/55/EC号指令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注意到《建立欧洲欧共体条约》,尤其是其中第95条, 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提议, 注意到欧洲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1执行《条约》第251条规定的程序2, 鉴于: (1) 各成员国实施的与用能产品生态设计相关的法律或行政措施不一致会产生贸易 壁垒并扭曲共同体内的竞争,或许因而对内部市场的建立及其作用产生直接影响。各国法律的协调一致是防止此类贸易壁垒和不公平竞争的唯一途径。 (2) 用能产品(EuPs)在共同体自然资源和能源消耗中占有很大比例。它们 1 OJ C 112, 30.4.2004, 第25页。 2.欧洲议会2004年4月20日意见(OJ C 104 E, 30.4.2004,第319页),理事会2004年11月29日共同立场(OJ C 38 E, 15.2.2005, 第45页),欧洲议会2005年4月13日立场和理事会2005年5月23日决定。 对环境也有其他许多重要的影响。就共同体市场可获得的大部分种类产品而言,尽管它们功能相似,但可以发现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截然不同。为了可持续发展,应鼓励主要通过对环境负面影响主要来源的确定和避免污染转移的方式,持续改善那些产品对环境的总体影响,只要这种改善不会产生过多的费用。 (3) 产品的生态设计是共同体一体化产品政策战略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作为一种预防性的措施,它在保持产品功能质量的同时,通过设计使产品环境性能最大化,为制造商、消费者和社会整体提供了真正的全新机会。 (4) 能效的提高 — 连同供选方案之一,使电力的最终用途更为有效 — 被认为对共同体达到控制温室.......